(二)教育。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提高教育质量。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2-3年康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确保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100%进入普通高、中等院校学习,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贯彻落实国家《
残疾人教育条例》、《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标准,对偏远农村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实行寄宿制。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当地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生存状况,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动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确保他们不因贫、因残失学、辍学。实施残疾学生免费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按规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服务等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市、县(市、区)都要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按照省定标准落实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和教职工编制,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工作者岗位津贴标准,落实手语翻译教师和翻译干部特教津贴政策。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建立随班就读的支持保障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对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要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适时开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
3.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
4.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设高中部(班),争取建立1处中高等残疾人职业学校。
5.市属高校要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门的特殊教育学院。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完善盲、聋、重度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招生、考试办法。听力残疾考生参加外语考试免试听力。
6.加强手语和盲文推广工作。举办残疾人工作者手语及盲文知识培训班,使残疾人工作者掌握通用手语和盲文,增强同残疾人交流的能力。
(三)就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就业保护的政策体系,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4600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就业需求的各类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服务,对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就业困难残疾人重点实施就业援助。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登记求职的城镇残疾人和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普遍接受职业培训或实用技术培训,经培训的残疾人50%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就业联动和督导工作范围,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政府招录公务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政府开发的公益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逐步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与管理、审计等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税代征制度,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建立专产专营、优先采购等专项制度,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