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在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2.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加快市、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4年内市及各县(市、区)至少分别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支持建立一批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省定标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康复服务机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3.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和社区资源,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设立康复科,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康复技术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服务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站),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两所示范性的社区康复站。
4.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和省重点康复工程,开展白内障复明、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康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与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项目,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5.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加强市、县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确保场地规模、人员配置和设备设施满足服务项目和职能需要,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
6.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将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教师培养纳入国民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纳入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制定中长期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培训150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1800名社区康复员、协调员,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梯度合理、水平提高。依照省制定的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制定我市康复医学发展实施意见,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
7.加快建立残疾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控制致残的发生。加大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力度,重视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