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3.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4.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或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或年检。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市行业监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对象,强化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 3月底前)。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各类交易场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交易场所搞好自查自纠,自查重点是有关交易场所审批、备案情况,产品设计及交易制度安排情况和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对已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上报市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2.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对照清理整顿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上报自查结果,填写承诺书。逾期没有上报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检等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三)重点检查阶段(4月1日至5月15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建立交易场所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纠正并及时上报核查报告。市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5月16日至6月5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向市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