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正确处理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的关系,深入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及时堵塞风险漏洞,防范交易场所违法违规发展引发的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政策规定
(一)清理整顿范围。按照《意见》要求,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不仅仅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而是包括各种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既包括总部设在我市境内的交易机构,也包括外地交易场所在我市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清理整顿政策界限,正确理解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集中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的政策含义。不能变相搞均等份额,不能变相搞股票交易,不能变相搞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规定。
1.自国发〔2011〕38号文件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