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多元筹资机制,保障财源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各级由侧重财政资金内部统筹,向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社会资本的相互融合拓展转变,健全多元化财源建设筹资机制,保障重点财源建设项目投入。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扩大财源建设资金规模。加大对功能相近、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实行集中投放,集约使用。集中市、县两级部分财力,每年按比例配套安排财源建设资金。增加政府直接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将投资重点放到财源建设上来,对一些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好、生态效益好的项目,采取债权、阶段性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直接投资,形成“投资―收益―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财政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建成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收购或转让。
(二)强化政企银协作。每年召开政企银项目融资推荐会,由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办、科技等部门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和项目,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财源建设信贷投放。发挥财政贴息、信贷奖励、风险补偿等政策导向作用,提高金融机构投资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积极性。调整完善金融信贷奖励政策,市级对扶持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现代服务业繁荣发展,且项目贷款年增长2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对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金6倍以上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或奖励;支持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额度、增加担保品种;建立健全“客户联保”、“担保公司联保”等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扩大招商引资。认真落实财政奖励、贷款贴息、土地扶持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产业链招商、专业园区招商、产业集群招商,着力引进产业关联度大、技术含量高、税收贡献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对经济拉动影响大、创税能力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促使其尽快落地、投产运营。逐步扩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加快培育新的财税增长点。
(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一是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资源。通过企业上市辅导培训、宣传推介活动费用补助等方式培育企业上市资源。对市直部门组织的重点上市培训、宣传推介活动,最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拟上市公司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前期费用,最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二是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融资投入我市财源建设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三是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支持通过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等多种途径,加快培植辐射面广、竞争力强的大集团、大公司。对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最大限度地给予减免。
(五)以政策性融资机制拉动民间投资。坚持放宽领域和降低门槛相结合,除国家明令限制的领域外,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积极发展“四两拨千斤”的政策性融资机制,以财政贴息、信用担保、BOT补助等方式拉动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应予支持的项目和领域。壮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降低担保门槛,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逐步扩大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金组建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畅通民间资金进出通道。加快建立和引进风险投资公司,完善风险投资管理和培育,尽快建立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支撑体系。
(六)积极对上争取。认真研究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定期召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政策对接和项目库建设,力争将更多的财源建设项目列入上级政策扶持范围。积极争取中央、省各项扶持经济发展的资金和政策,助推我市财源建设。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源建设效益
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和体制机制的杠杆作用,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激励约束功能,增强转方式、调结构、增财源工作的动力和活力。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结合国家税制改革,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范围,构建“科学发展成效越大、地方留成就越多”的财力分配格局;探索建立支持园区发展转型的体制机制,重点完善有利于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势产业加速聚集的利益分成办法,促进产业项目向优势地区、重点园区聚集。
(二)完善财税激励机制。发挥企业在转方式、调结构、增财源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有利于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工作机制。一是大力培育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对取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设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实验室”)资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取得省以上创新型企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承担重大财源建设项目的技术中心,视项目情况一次性补助10-30万元。二是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单位以及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山东名牌(服务名牌、出口名牌、名牌农林水产品)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商贸名牌(名店、名吃、名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三是积极推进标准化战略。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研制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研制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主持同类标准修订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加快培植利税大户。设立企业纳税上台阶专项奖励,对在我市境内实际缴纳各项税金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完善纳税大户等奖励办法,对当年在我市境内实缴各项税金形成地方财政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0%的企业和形成地方财政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企业,按照形成地方财力的1‰进行奖励,最低不低于2万元。对“纳税大户”、“纳税增幅大户”主要负责人分别授予“财税贡献功勋企业家”称号和“财税贡献杰出企业家”称号。以上奖励,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五是激励企业膨胀规模。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1000亿元的企业,对其经营团队(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健全完善有利于调动各级各部门积极性的机制,2011-2012年继续实行主体税收增长激励、资源税市级分享返还、出口退税负担调整、市区财政体制上解递增等激励机制,2013-2015年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