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泰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县(市、区)培植壮大财源、强化税收收入和主体税收征管的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调结构、提质量,全面落实全市“十二五”财源建设规划,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主体税收增长返还办法。2012年-2015年,对县、市(不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县(市)财源建设。
二、调整市区体制上解返还办法。2012年-2015年,对泰山区、岱岳区和泰山景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结算上解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支持各区财源建设。
三、调整市与高新区税收分成体制。2012年-2015年,对高新区内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市与高新区“四六”分成调整为“五五”分成。高新区地方税收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比上年增长低于15%时,市财政按15%的比例结算;比上年增长超过15%时,按实际增长比例结算。因分成办法调整增加的市级财力,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财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