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经批准依法举借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债务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债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国资、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债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适度负债、优化结构、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一般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二章 举借
第五条 政府债务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列入政府债务计划的,任何单位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第六条 举债单位申请列入政府债务计划的,应当按规定期限向政府债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政府债务项目的资本金或配套资金、举借债务的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位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