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毕业生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新招收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并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五、实施“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计划”,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一)不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要根据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建立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服务。全面落实好为登记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实行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服务。按照毕业生就业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毕业生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制度,建立毕业生就业实名制台账和“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库”。各县(市、区)要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实施重点就业帮助和服务,需要就业信息服务的,至少提供3次基本符合其条件的就业信息;凡需提高职业技能的,至少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机会;凡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其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三)做好特困家庭和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将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对离校后未就业的本地生源特困家庭毕业生逐户逐人进行登记,通过提供求职补贴、组织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确保有就业意愿的特困家庭毕业生在本就业年度内全部实现就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和灵活就业、女性及少数民族等毕业生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重点指导、重点帮扶、重点服务等活动,通过优先推荐就业、分类指导帮助、强化培训实习、进行心理辅导等方式,引导和帮助特困家庭及特殊群体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积极主动地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