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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1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拓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渠道,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开发更多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紧紧围绕强市名城建设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创造更多毕业生就业岗位。积极支持和鼓励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吸纳毕业生就业,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市及县(市、区)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普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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