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11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十次党代会、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政府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这个目标,按照建设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服务政府、团结政府、创新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合法、合理、效能、便民原则,进一步清理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第150号令)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泰政发〔2011〕40号)中明确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中央、省驻泰有审批职能的单位。以市政府第150号令和泰政发〔2011〕40号文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基础,根据行政审批依据变化情况,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确定。同时,对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认真进行梳理和确认。
三、工作原则和标准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便民、监督的原则,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严格审核论证,分别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暂停实施的处理意见。
(一)保留。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政府规章作为依据,且市级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事项,予以保留。
(二)取消。一是凡上级明令取消的、没有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是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已超过一年有效期仍未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确认的,予以取消;三是多个部门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确定由一个部门实施,取消其他部门的审批;四是市级具有最终审批权且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级部门直接受理、审查,取消县级审核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