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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12年度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名额分配
  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一线工人不低于35%,专业技术人员(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占25%,一般干部及其他各类人员不超过1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25%。原则上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10-2011年各县(市、区)、产业、系统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地方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职工人均工资等数据分配,对特殊地区、行业适当照顾。为确保优中选优,各县(市、区)、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可另外推荐2名替补人选(其中1名应为一线工人),其他有2个或以上名额的单位可推荐1名替补人选,未分配名额的单位也可推荐1名人选。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名额不具体分配,各县(市、区)、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可推荐2-3人、市直以上单位可推荐1-2人。
  农业劳动模范泰山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各推荐1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各推荐3人。

  四、评选原则
  除工作业绩突出,做出特殊贡献者外,泰安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应从“振兴泰安劳动奖章”获得者、各县(市、区)劳动模范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表彰的人员中推荐。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不再作为推荐对象。要从严掌握领导干部比例,正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要保障妇女、非中共党员和少数民族人选占一定比例。
  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候选人须经本单位或村(社区)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有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安监、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节能和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的,还应有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表彰奖励
  经审核批准的企业职工、农民人选,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由市政府授予“泰安市先进工作者”称号,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从市财政奖励资金中列支。

  六、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市政府成立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审定及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有关评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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