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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12年度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12年度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2010年以来,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锐意创新、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的伟大实践,市政府决定,“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表彰泰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本次共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名,其中: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0名,农业劳动模范10名。表彰范围是:2010年以来,为推进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评选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取得显著业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中,为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第三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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