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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扶持政策,推进技术创新
  1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煤炭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发现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
  12.大力推进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合作,加快煤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加大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开展“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煤尘防治、自然发火预防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努力在“一通三防”重大技术课题和低浓度瓦斯综合利用方面实现突破。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13.完善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严格绩效考核,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
  14.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
  15.严格按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把矿井通风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核定矿井生产能力。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
  16.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的,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 
  17.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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