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功能定位,建立康复医疗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服务功能和任务,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延续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和“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或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延续性医疗机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立足于疾病急性期的早期介入,与相关临床科室充分融合,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改善患者预后,并承担区域内康复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康复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主要为疾病稳定期患者提供专业、综合的康复治疗,并具备其他疾病的一般诊疗、处置能力和急诊急救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延续性医疗机构康复室(站),主要为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条件允许的可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并将居民康复医疗服务信息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三)加强质量管理与控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认真执行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康复评定、康复治疗等规章制度和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等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各种疾病的康复流程和诊疗规范,不断提高康复治疗水平。鼓励和引导大中型综合医院与康复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对口帮扶、定期坐诊、接受基层人员培训等各种方式,建立康复医疗合作、协作机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等工作,适时开展新生儿视力筛查、先天性髋关节脱位筛查。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残疾人康复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认真做好体格检查,对未接受筛查的新生儿,要告知家长进行补筛;对发育异常、视力低常、听力异常或疑似残疾等儿童应及时转诊;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要转介至康复机构接受早期康复。
(四)加强康复医学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康复医疗技术水平。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加强康复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精心选派业务骨干外出进修学习,引进高层次康复医学专业技术人才。按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要求,康复医学科要主动与临床医学相关科室合作,提高早期康复介入能力,提升学科水平;其他临床学科要树立早期康复意识,主动与康复医学科协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康复室建设,积极引进适宜技术和康复设备,配备专(兼)职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大对养生院、护理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延续性医疗机构康复技术扶持力度,提高患者(残疾人员)的生活质量和自立能力。严格康复医学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依托淄博职业学院和我市省康复治疗技术定点培训医院,建立全市康复医学技术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全市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学习和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依法执业,不断提升康复医学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社会康复服务机构涉及康复医学治疗技术的从业人员一并纳入准入管理。充分发挥市康复医学专业委员会和市康复医学专业质控委员会专家作用。统一制定全市康复医学科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康复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全员康复医学知识培训,并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和医师定期考核主要内容。建立全市康复医学专家库,做好全市康复医疗服务机构达标验收和督导评估工作。2012年12月底,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至少配备3名康复医师和5名康复治疗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康复医师和2名治疗师;2013年6月底,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至少配备5名康复医师和10名治疗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康复医师和3名治疗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