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淄博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11]222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市卫生局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张店区驻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卫字[2005]22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区县妇幼保健院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其职能划分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上岗后的健康检查,儿童入托幼机构前的健康检查,并开具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当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在儿童入托时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预防接种证和《淄博市儿童保健档案手册》,协助落实儿童保健服务和计划免疫工作。
二、分级设立评估
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新设立申请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评估申请;向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新设立申请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评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疾控、卫生监督等相关单位,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对其进行检查评估。
三、建立例会制度,完善信息上报
建立各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召开所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例会,及时解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卫生保健质量和安全意识,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不断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信息上报工作,各托幼机构要认真做好卫生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完善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各项原始工作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并填报全市统一的托幼机构保健管理工作报表,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