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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结核病新型防治服务体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9、结核病信息管理:结核病定点医院对于确诊的结核病病人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内容,对于病人治疗过程中的更改治疗方案、关键月查痰缺失原因及其他随访信息等,应于获得信息后及时录入。具体内容如下:
  ⑴结核病门诊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填写《肺结核患者登记本》,同时建立病案,24小时内由结核病门诊录入专报系统;
  ⑵结核病门诊要将登记、治疗和管理的患者(包括门诊直接管理的患者、重症、合并症等住院治疗的患者、外地转入和转出外地的患者)的随访治疗、查痰及停止治疗信息详细记录,24小时内录入专报系统;
  ⑶其他门诊的门诊医生对所有的就诊患者填写《门诊日志》,对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填写院内转诊单,及时转诊(送)至本院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
  ⑷住院医生对住院期间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填写转诊单,及时转诊(送)至本院结核病门诊进行诊治;
  ⑸预防保健科每天定时收集院内各科室的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质量检查(有无缺项、漏项及逻辑错误),凡确诊的或疑似的肺结核患者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10、实验室检查:
  结核病定点医院开展痰涂片检查、分枝杆菌培养、规范完成《实验室登记本》各项记录。实验室人员每年均要接受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能培训,统一使用省级结防机构提供的结核菌检验染色液和培养基。
  11、感染与控制:
  建立健全感染控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各项工作的管理。包括结核病防治人员工作制度、接诊制度、卫生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污物处理制度和个人防护制度等。设立防护设施,消除高危环境。对结核病候诊室、走廊、接诊室、病房、实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等,一是要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的办法保证空气流通。二是采用紫外线杀菌照射,杀灭暴露其下的结核分枝杆菌。三是对病人污染设施和污染物进行消毒。四是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医院应该配备足够的个人呼吸防护设备。
  (三) 乡镇与村实施内容
  1、在日常接诊的过程中,注意患者是否有结核病可疑症状;对咳嗽、咳痰≥2周,咯血和血痰的可疑症状者进行推荐转诊;可疑症状者推荐程序(详见《基层医生结核病防治手册》P4-7,以下简称《手册》);
  2、对已经发现和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询问和观察,注意是否有结核病可疑症状;
  3、督促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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