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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章丘市、高新开发区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管[2011]19号)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我市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煤矿。

  二、年检内容及标准

  年检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及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管[2011]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1、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由矿长组织副矿长、总工程师、地测、采掘、通防、安全、机电、培训、环保等部门对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报告中应有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检后上报市局审查。

  2、全面检查:按照省局要求,市局对全市煤矿逐矿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时听取矿长(或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1年安全工作要点》(鲁煤安管[2011]1号)、济南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全市煤炭2011年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济经信煤管字[2011]1号)等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自检情况的汇报;按照年检内容和年检标准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汇报及检查情况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以及年检结论,加盖公章上报省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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