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济价监字〔2012〕2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使价格监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和微观经济活动,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价格监测工作规定和制度,制定《济南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报告制度的落实。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济南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于变化的监测报告制度和内容,要及时更新和完善。要认真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报告。对重要商品要不定期地进行市场巡视和调查,按规定上报月、季度、半年和全年价格监测分析报告。
二、加强对所属采报价单位的管理。积极与价格监测点工作人员保持沟通与协调,及时反馈监测点的情况、问题、意见和要求。要落实好价格监测点台帐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审核、汇总、整理、入库、上报、分析等环节的行为,确保价格监测数据准确、及时、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