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综字〔2012〕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鲁价综发[2012])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抓好《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利用会议、培训、市场调查等时机,大力抓好普及宣传,要使社会广泛知晓《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社会普及程度。要及时抓好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宣传工作,使价格监测人员尽快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知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增强价格监测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与《办法》相适应的工作体制。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充实价格监测专职人员,落实价格监测预警经费。要努力建立与《办法》相适应的工作体制,确保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健全价格监测工作制度。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各地要根据《办法》的主要精神,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质量考核制度,确保各地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使价格监测工作能更好地服务决策、服务民生、服务社会。
四、落实价格应急预警机制。为适应新形势,根据《办法》要求,我市将研究制定济南市价格监测应急预案,同时进一步健全价格应急预警机制。各地要根据省、市两级价格监测应急预警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特点相适应的价格监测应急预警制度,提高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办法》实施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做好汇总、分析和研究,及时报送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价格监测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