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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1〕1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1号)对我省电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全省统配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见电价表),新投产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469元。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见附表)。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我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物价局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
  二、关于销售电价
  山东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28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将国家统一安排试行阶梯电价,暂不调整;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78元。调整后的各类用户电价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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