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2011―2012年供热季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1〕107号)
各供热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0]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2012年供热季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
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9.9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二、热费收缴。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供热季结束后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用户不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热季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
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用户用热和室温调控需求,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三、适用范围。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
四、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做好供热计量有关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在供热季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书面报告报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五、执行时间为2011-2012年供热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