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2011年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11〕20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省局《2011年药品市场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现将2011年度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跟踪检查范围
(一)截止2011年6月GSP认证期满24 个月的企业。
(二)新开办企业GSP 认证期满12 个月的企业。
(三)2010年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1.药品监督抽验出现不合格药品的企业;
2.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3.上年度GSP 跟踪检查不合格的企业;
4.违反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2011年6月之后,GSP认证证书6个月内到有效期需重新认证的、2010年以来已实施GSP 认证专项检查的企业可暂不安排跟踪检查。
各市局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跟踪检查的企业,确保应查必查。
二、检查依据
GSP认证跟踪检查要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GSP 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检查具体事宜
(一)2011年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交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各市局要在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跟踪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不符合《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三)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跟踪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本通知附表1和附表2所列内容,与总结材料一并于11月15日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