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二)加工操作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四)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五)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六)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七)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1、原则上采取“谁监管、谁培训,谁考核、谁建档”的方法,市局负责市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2、市局委托济南食品药品行业教育中心具体负责市管餐饮服务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3、各县(市)区局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济南食品药品行业教育中心或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4、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有条件的可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5、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培训内容和考核试题由市局确定,根据培训相对人的类别和培训目的不同适当调整。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5)安全保障、职业道德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针对特殊时期、特殊业态等需求,由市局组织专题性的集中培训。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监管部门也可组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
7、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
8、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合格证样式从省局规定)。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9、监管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10、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