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1〕205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济南食品药品行业教育中心,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局制定了《济南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济南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餐饮服务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