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留样管理
| 2
| 按规定进行留样,留样药品存储条件应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要求。
| 现场检查发现存放不符合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 市药检所
|
1
| 留样药品的收取、保管、考核、销毁应有完整记录和管理办法,并做到帐物相符。
| 现场检查没有记录和管理办法或记录不完整、帐物不符的,不得分。
| 市药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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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的传递
| 2
| 不合格检验报告书按签发报告日期计算,承检药检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书传递有关单位。
| 不按时传递的,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市药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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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合格药品核查及处理(10分)
| 22.核查函制发
| 2
| 按照《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暂行程序》及时发出核查函
| 对照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进行核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出核查函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 市局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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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核查实施情况
| 3
| 按照《山东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暂行程序》的要求对抽验不合格药品及时进行核查。
| 现场检查,抽取核查卷宗,发现未核查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稽查支队、各县(市)区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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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核查时限执行情况
| 2
|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 未按时完成核查工作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稽查支队、各县(市)区药监局
|
25.处理情况
| 3
| 对于未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申请未被受理或经复验仍不合格以及国家和省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不合格药品,依法对被抽样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 对照不合格药品检验情况,现场随机抽查案卷,对不合格药品涉药单位未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分。
无处罚决定书扣1分。
罚没收入未及时入库扣1分。
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
| 市稽查支队、各县(市)区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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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据和总结上报(10分)
| 26.录入
| 2
| 抽验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在检验报告书或快检报告单签发的两个工作日内输入“山东省药品抽验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
| 抽验信息和检验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输入“山东省药品抽验管理信息系统”的,发现1批扣0.5分,信息录入不准确,填错一项的,每次扣0.5分;未按规定上报抽验报表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药检所、市稽查支队、各县(市)区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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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上报
| 3
| 药品抽验结果、数据及报表必须按抽验计划要求上报。上报材料应准确无误,不得虚报和瞒报。
| 未按时报送有关数据的不得分;数据报送不完整每次扣0.5分;上报数据不吻合的每次扣0.5分;有虚报或瞒报的不得分。
| 市药检所、市稽查支队、各县(市)区药监局
|
28.汇总
| 2
| 市局稽查支队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季度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时抄报省药检所。
| 未及时报送不合格药品核查情况的每次扣0.5分;数据报送不完整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市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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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总结及分析评估
| 3
| 市药检所按规定形成药品抽验工作总结和当地药物质量安全评估分析报告。通过抽验数据对药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数据应真实可靠,结论准确,并及时报送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局市场处
| 未上报药品抽验总结和质量安全评估分析报告的不得分;虽上报,但工作总结或评估分析报告内容不翔实、不全面的,扣1分。
| 市药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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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级药品抽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20分)
| *30.会计核算
| 6
| 抽验经费应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 检查会计明细账,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药品抽验经费的考评结果不合格。
未专款专用的不得分。
未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扣4分。
| 局会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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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按规定范围列支
| 8
| 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抽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列支。
| 对照检查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
列支人员经费、出国、设备购置等费用的不得分;从省级药品抽验经费中列支的公用经费超过省级药品抽验经费总额50%的扣6分。
年度结余超过5%的扣6分。扣完为止。
| 局会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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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管理使用
| 2
| 抽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严格。
| 制度不完善扣1分。
财务人员不符合规定扣2分。
| 局会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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