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企业存在“走票”、“挂靠”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行为;
  (2)企业对购销方资质审查不严格;
  (3)企业对购销票据、记录和库存药品的审核不严格,购销资金和票据流向不一致,增值税票与购销记录、药品实物不一致;
  (4)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其它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为制贩毒分子所利用,发生流弊的行为。
  2.重点检查企业:
  (1)曾涉及购销假药案件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案件的;
  (2)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3)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4)管理基础薄弱且曾存在违反药品GSP行为的;
  (5)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
  (三)药品零售环节
  1.重点整治内容:
  (1)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购销资质档案不全,超方式、超范围经营;
  (4)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2.重点检查企业:
  (1)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和医院周边的零售药店;
  (2)信用等级为C级和D级的零售药店;
  (3)近两年受过行政处罚的;
  (4)近一个时期有群众举报的;
  (5)属于单体药店,且管理基础薄弱的;
  (6)列入非法药品广告黑名单的;
  (7)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底至2012年3月初):印发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会议,明确任务,统一思想,增强集中整治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通过媒体、网站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动群众通过举报投诉热线12345和9600111积极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扩大案件来源,增强整治效果。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初至2012年3月底):全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集中整治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排除风险,消除隐患。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2012年3月底前,市直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将自查自纠报告分别报市局安监处和市场处,其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自查自纠报告报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要于4月初将管辖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局安监处和市场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