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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局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中小型沼气工程项目的通知

  2、种养规模。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存栏量应达到《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养殖规模,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现代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应具备同等种养规模;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应具有2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种植面积。
  3、配套功能。申报单位应当具有建设沼气工程并开展“三沼”综合利用的基本条件,配套设施完备,能够通过建设实现综合利用,多方受益、长期发挥效益和粪污集中处理的目标。
  4、优先扶持水系生态建设沿线和主要水源地周边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进行以粪污处理为重点的沼气工程建设。
  对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立项支持。
  四、申报数量
  章丘市5处,历城区5处,长清区5处,平阴县5处,济阳县5处,商河县5处,市中区2处,槐荫区2处,天桥区2处,高新区2处。
  五、补助标准
  按照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数额及预期效益,由市级财政进行适当补助。发酵容积100-300立方米的小型沼气工程每处补助10万元, 发酵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沼气工程每处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原料预处理设施、沼气利用设施、沼肥利用设施建设、相关设备购置、技工工资支付等。
  六、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现代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向本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畜牧部门、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
  2、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重点建设项目,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推荐。
  3、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推荐情况,健全完善中小型沼气工程市级项目库。
  4、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考察考核,确定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并进行适当扶持。
  七、申报材料
  1、材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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