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
(1)审查权限: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2)审查内容:
① 申请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勤奋学习及品质状况等有关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② 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③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①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 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③ 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学生道德品质和学习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校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填写《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建立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档案。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将受助学生名单由校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加盖公章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至济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校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