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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生本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七条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一档)、困难(二档)和特殊困难(三档)共三档。
  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参照济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济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济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父母双亡。
  2.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家庭成员“(指父母、兄弟姐妹)长期患重大疾病。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5. 孤儿、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6. 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特别困难。
  7. 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除按上述条件认定外,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三)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四)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九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认定,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学校根据受助名额,按照职能,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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