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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教财字〔2011〕60号)


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直属高中学校:
  现将《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0]90号)和《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鲁财教[2010]73号)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的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鼓励先进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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