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教发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现将《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教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房屋场地管理办法》、《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系教育教学、活动、绿化、生活、实训等教育用地。房屋系教育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等教育用房。
  第四条 学校对使用的房屋、土地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学校使用的房屋、土地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房屋、土地管理负主要责任,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房屋土地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使用用途。
  第六条 学校房屋、土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在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不得擅自将房屋和土地出售、转让、抵押、置换、出租等,确需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学校,需要对原房屋、场地进行调整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房屋、土地等属国有资产,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在确保校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校产进行处置、盘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