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课桌椅配置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济教财字〔2011〕4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普通中小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济南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与管理使用的通知》(济教财字[2011]22号)精神,为确保全市所有中小学能够及时配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课桌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课桌椅配置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重视程度
1.落实济教财字[2011]22号文件情况。是否制定课桌椅配置更新工作措施和各项管理制度。
2.各学校是否明确校长是学校课桌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以学校领导、总务主任、卫生保健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实施人员的工作网络,分工明确,确保每学期调整一次课桌椅。
3.是否存在学生自带课桌椅和使用破损课桌椅的情况。凡存在此类情况的学校,必须立即进行纠正,自带课桌椅退还学生,破损课桌椅要进行维修或更新,达到标准要求。
(二)经费保障
1.县(市)区是否安排一定数量的专款,用于课桌椅的购置和维修。
2.学校是否从公用经费中列出课桌椅更新维护经费。
(三)课桌椅标准执行
1.学校是否按照国家制定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的要求,在10种型号中选择符合学生身高的课桌椅。即一名学生适用两种型号课桌椅时,应优先选用尺寸较大的型号;每间教室内应配置2种以上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或配备可调式课桌椅。
2.学校是否在制定课桌椅购置计划时,按照国家制定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8.1款和《课桌椅》(QB/T4071-2010)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学生学年期中乃至期末的身高组成比例,选择与学生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型号和数量;课桌椅必须按国标要求附着安全、醒目的永久性标识,标识的规格大小、颜色、位置可由县(市)区教育局参照国标自行设计,并在辖区内统一实施。
3.特殊学生配置要求。对于身高、坐高、体重等体征明显超常的学生,可定制特殊型号的课桌椅,以满足个性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配备可调式课桌凳,最大限度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
(四)课桌椅管理使用
1.培训和宣传。各县(市)区教育局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是否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标准》的培训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