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校和中小学贯彻落实我省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关政策情况。学校是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性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行为。
(九)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内收费公示栏、公示墙是否及时更新,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情况。收费前,是否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发放“收费明白纸”,做到每一项收费都公开、透明、有依有据。
(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禁止先收费后录取行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十一)高校收费严格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始终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得力。举报电话是否畅通有效,处理群众举报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瞒案、压案、查处不力等行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是否坚持“示范县”标准,各项工作有新突破,教育乱收费举报问题明显减少。
三、检查的依据
此次检查以山东省教育厅网站首页“规范教育收费专栏” 栏目中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依据,除此之外的收费项目均视为违规收费,要予以取消和纠正。
四、检查的时间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
(一)各地、各高校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从10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处理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