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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治教字〔2011〕21号)


各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
  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加强我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各高校要在秋季开学后,对学校收费情况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全省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单位。检查时限为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可追溯到今年春季)。
  二、检查的内容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等择校费用的行为及开支情况。
  (三)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政策落实情况。
  (四)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从今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情况。
  (五)中小学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收费培训、补课的行为;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行为。
  (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30%以下政策的情况。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的情况。
  (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向中小学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中小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以任何形式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教师用自己指定的教辅材料作为上课或课后作业的重要辅助教材,造成强行或变相强行征订等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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