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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南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通知
(济卫妇幼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驻济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精神,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开展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驻济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426重要讲话、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人口计生委、公安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精神,站在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负责、对民族未来负责、对事业负责的高度,高度重视“两非”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为此,我局成立了“济南市卫生系统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卫生系统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整治“两非”行动要与强化宣传教育、强化利益导向等措施结合起来,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查处。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两非”行为
  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母婴保健法》、《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第8号令)、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制订(2005年修订)颁布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查处“两非”行为。专项行动期间,着重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发现线索。运用多种形式,发动群众举报,及时掌握线索。二是查清线索。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构,部门联合办案,区域联合行动。只要发现线索,就要一查到底。三是依法严厉惩处“两非”行为。对涉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的责任;对“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组织、介绍、包庇“两非”行为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是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重点报道对典型案例调查和惩治,惩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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