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鲁农机科字〔2012〕2号)
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是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通过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进行质量监管的法定标识,也是农民选购农业机械的重要标志。但是在近年的农机产品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存在伪造、超范围、超限期和不规范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证书和证章使用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通过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由山东省农机局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可凭推广鉴定证书印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作为标志在相应获证产品上使用,使用期限与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一致。
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应置于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同一获证产品的证章应规范一致,其印制式样及内容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见附件)。
三、获得山东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不得使用原推广鉴定证书与证章。
四、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不规范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证章。
五、已获得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五)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六)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证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