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办关于做好《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与《2012―2014年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农机科字〔2011〕26号)
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与《2012-2014年山东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与《省目录》)的申报工作,按照《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目录》申报
(一)《国家目录》的申报范围、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按照《<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省内企业申报《国家目录》的产品从申报《省目录》的产品中推荐。
二、《省目录》申报
(一)基本要求
1、 生产企业应是在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申报的产品应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申报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包括能耗、排放、噪声等)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30人以上;申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农用挖掘机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申报的产品原则上应有注册商标,申报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农用挖掘机的企业原则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申报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鉴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应在2012年3月31日之后。
4、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申报产品所装配的主要部件(如配套动力的发动机)也应符合有关国家规定要求。
5、省内企业申报《省目录》的产品鉴定按《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