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季度定期召开工程质量分析会(专题工作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会议档案。
3.企业负责人要与每个项目负责人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定期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落实带班制度。项目部每日进行质量检查,企业对项目部及工程质量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要有通报、有整改、有落实,检查档案齐全完整。企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工程质量隐患排查。
5.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全年召开1-2次示范工程现场会。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要全年不少于两次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员进行专题工程质量管理知识讲座。
(三)监理单位:
1.建立完备的项目监理班子。
2.对重大技术方案严格审核把关。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实施旁站监理、重点监理。
3.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4.开展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自查自纠,完善监理制度。
(四)检测机构:
必须按照行业规章规定,据实出具检测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其他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活动总体安排,主动开展检查,落实质量责任。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月中旬-4月初):宣传发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符合实际的活动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4月上旬-10月底):全面实施。各地区、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细化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按时完成任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过程加强指导督查,每月定期向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活动信息。
第三阶段(11月份):考核验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面考核验收,于11月30日前将考核验收情况和全年活动情况书面上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12月底前):总结表彰。省厅于12月15日前,对各地进行工作考核。对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分别给予“优秀组织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奖”和“先进个人奖”,并进行通报和奖励。对工作落后,质量问题突出的,对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限制评先评奖,对企业、个人招标投标、资质、资格、诚信评价、市场准入等进行全方位限制。各市也要对所辖县(市)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和工作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