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放宽设立分支机构限制
16、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别规定外,无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七)放宽设立集团限制
1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 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申请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鼓励外商以其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
(八)放宽法定代表人限制
18、对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无其他法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可解除信息系统对该法定代表人的黑牌锁定,允许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九)放宽注销登记限制
19、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批环节,提高登记效能
(十)增设登记机构
20、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
21、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
(十一)简化登记程序
22、继续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
(十二)继续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
23、坚持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免费培训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及时提供工商登记法规知识和政策咨询,最大限度地帮助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快速高效完成工商登记。
三、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十三)大力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2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豫开展会展服务和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加强国际间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做大做强传统服务业,发展金融保险、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