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2〕2号)
为了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我市文物资源优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的文物勘探工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统一管理。
二、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勘探。勘探完毕,经文物部门同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三、文物勘探过程中,需要建设单位协助完成的,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文物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文物勘探收费标准按《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物勘探工作的单位须具有文物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勘探资质、资格证书,并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市外具有勘探资格、资质的文物勘探单位来我市从事文物勘探工作,须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文物勘探单位的工作质量与效果进行跟踪监管,根据工作质量与效果优劣情况定期进行勘探单位能力与水平信誉等级认定,实施规范管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信誉等级对文物勘探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实施鼓励或者限制措施。
七、文物勘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物法的相关规定及考古工作规程进行文物勘探工作,并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文物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勘探单位有责任跟踪建设项目开挖现场,指导建设单位注意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文物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