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统计,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普及力度,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制定统计工作岗位职责,按职责范围履行义务、行使职权。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科学管理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形成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完善服务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归档和对外提供、发布等工作。
七、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按照省政府“各地要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双考核’机制”的要求,2011年起,市委市政府已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到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2012年起,将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全面提升。
附件: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名称
| 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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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教育局
|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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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科技局
|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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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军工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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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
|
5
| 市民政局
|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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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财政局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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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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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勘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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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环境保护局
| 环境管理业(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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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市政公用局
| 公共设施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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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房管局
|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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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市容园林局
| 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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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交通局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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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水务局
| 水利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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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商务局
| 典当;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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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会展办
| 会议及展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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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出版业;新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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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卫生局
|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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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20
| 市金融办
| 货币金融服务(不含典当);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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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工商局
| 广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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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检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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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体育局
|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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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统计局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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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林业局
|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
26
| 市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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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旅游局
|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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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民委(市宗教局)
| 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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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地震局
| 地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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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31
| 市档案局
| 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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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规划局
| 测绘服务;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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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邮政局
| 邮政业
|
34
| 市司法局
|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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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文物局
| 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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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
| 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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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国税局
| 各项税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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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地税局
| 各项税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