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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六、依法统计,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普及力度,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建立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负责人制度,制定统计工作岗位职责,按职责范围履行义务、行使职权。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科学管理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使用等各环节工作,形成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完善服务业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服务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归档和对外提供、发布等工作。
  七、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按照省政府“各地要建立完善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双考核’机制”的要求,2011年起,市委市政府已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到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2012年起,将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发展和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巡查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促进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全面提升。
  附件: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
  西安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序号

部门名称

统计范围

1

市教育局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2

市科技局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军工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

5

市民政局

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6

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

8

市国土资源局

地质勘查业

9

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管理业(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10

市市政公用局

公共设施管理业

11

市房管局

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12

市市容园林局

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13

市交通局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14

市水务局

水利管理业

15

市商务局

典当;拍卖活动

16

市会展办

会议及展览服务

17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出版业;新闻业

18

市卫生局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19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20

市金融办

货币金融服务(不含典当);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

21

市工商局

广告业

22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检技术服务

23

市体育局

体育

24

市统计局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25

市林业局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26

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服务

27

市旅游局

旅行社

28

市民委(市宗教局)

宗教组织

29

市地震局

地震服务

30

市气象局

气象服务

31

市档案局

档案馆

32

市规划局

测绘服务;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33

市邮政局

邮政业

34

市司法局

法律服务

35

市文物局

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博物馆

36

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

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

37

市国税局

各项税收资料

38

市地税局

各项税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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