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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结合西安实际建立相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报经市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向市统计局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分区县、开发区服务业统计数据;应积极沟通、协调解决本行业的中、省驻西安直属单位“在地统计”问题。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完善机构,切实增强服务业统计力量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与履行服务业统计职能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机构,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对服务业发展较为集中的区域,乡镇(街办)要明确专人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设置,依法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综合统计职能,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
  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建设。服务业调查单位要完善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利用统计信息化建设成果,丰富服务业统计手段,配备适应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和管理的设备,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切实加强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制度,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报表的审核和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建立稳定的统计队伍,扎实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
  五、增进沟通,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
  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服务业统计范围,在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制度,满足行业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设施的投入,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向各部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和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普法等咨询服务;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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