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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国有股东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幕信息的流转与保密、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负责机构建立情况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相互之间不得无偿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进行交易,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指经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进行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当认真分析本次重组对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相关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七、规范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发行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报市国资委决定后实施;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发行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后行使表决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由国有控股股东将该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

  八、规范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的,要做好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严格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且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质押股份的价值应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合理确定,质押事项应报市国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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