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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境内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有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对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

  二、规范国有股东代表行为。国有股东应建立股东代表制度,明确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和报告程序等。国有股东代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委派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按市国资委意见,指示国有股东代表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和委派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应依法妥善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规范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制订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超过《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比例或数量的,报市国资委备案;超过规定比例或数量的、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的,整体方案须经市国资委审核,转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国有股东增持或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实施方案应事先报市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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