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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社会保障政策
  (三十四)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十五)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三十六)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发〔2011〕46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十七)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
  (三十八)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自行到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合并计算。
  (三十九)厂办大集体中的5-10级工伤伤残职工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处理。厂办大集体中的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已退休的工伤职工,应有接收代管单位,在接收代管单位正常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按“老工伤”规定,纳入工伤保险。
  (四十)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十、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四十一)为加强对我市厂办大集体改制的领导,稳妥完成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西安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和审定厂办大集体企业的改制政策以及改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厂办大集体情况综合、信息沟通,督促检查改制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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