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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改制方案批复之后,企业应及时开展改制后续相关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公告结果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依法设立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新企业章程;依照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协议安置职工,办理社保关系的变更和接续;办理企业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等工商税务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资产产权交易及过户手续;办理集体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新企业挂牌;办理其它关系的结转。
  七、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二十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截止时间以2011年6月30日为限,在截止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权益。
  (二十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以厂办大集体可变现资产为限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八、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二十五)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二十七)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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