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安置职工的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应一并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
企业改制方案须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
(十七)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底价确定。
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损失核销、职工安置费用和改制费用预留等。产权转让底价由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依据经核准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净资产数额,扣除以上若干资产处置项目后确定。资产处置事项由企业经主管部门(公司)逐项逐级向同级国资监管部门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1.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企业及主管部门(公司)申请、资产损失明细表、相关中介机构鉴定意见和其它相关资料。
2.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事项。企业及主管部门(公司)申请、剥离资产明细表及相关产权证明、代管方案等资料。
3.预留职工安置费用、改制费用等事项。企业及主管部门(公司)申请、职工安置费用明细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改制费用需附送相关计算标准(评估基准日至改制日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其它资料。
(十八)对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公告。
企业依据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关于改制企业资产处置和资产置换价格的批复文件,委托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告。交易公告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20个工作日。公告披露的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相关决议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根据公告征集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及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由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产权交易方式,并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十九)审批改制方案。
审批部门在审批之前须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的专家,对改制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改制工作机构对方案进行最后修改完善后,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完整装订,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应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核意见、职工安置方案表决结果的书面决议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文件;审计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相关批复;审批部门认为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十)企业改制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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