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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中央和省属企业要主动与当地区县政府联系,改革方案应与当地区县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
  (十一)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包括处理企业改制后的一切遗留问题。
  六、改制工作程序
  (十二)成立改制工作机构。
  厂办大集体改制应及时组建改制工作机构。改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经营不正常或长期停产的厂办大集体可由主办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厂办大集体和主办国有企业党、政、工及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可选择职工代表参加。
  (十三)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经厂办大集体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涉及金融债权的应征求主要金融债权机构意见,并在改制方案中说明。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主要包括:改制形式和内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基本情况,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等。
  (十四)全面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方案制定后,企业要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企业改制工作负责人对资产清查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企业应按照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选择和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财务审计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一并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完成后要将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主办企业纪检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十五)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审计、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查同意转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予以核准(备案)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四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参照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附送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 .企业改制预案、各当事方的承诺函等其它资料。
  (十六)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拟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初审后,报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预审,提出意见。企业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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