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摸底调查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成立市、区、县和各市级部门组织机构;广泛宣传厂办大集体改革精神和政策。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制定、批复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改制方案;落实改革成本;做好企业界定、身份认定、清产核资、劳动关系处理、社保接续等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处理改制遗留问题,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
四、改革方式
(五)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
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公司制企业。
(六)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五、审批权限
(七)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报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省国资委和人社厅审批,其他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和人社厅审批,报财政厅备案。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在报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时,报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厂办大集体改制,其评估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进行审批,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评估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审批前,由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九)各区县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方案,由各区县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批,报区县财政局及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