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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1.公共停车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配建停车场: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九)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1.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
  2.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3.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停车办)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十)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十一)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单、优惠政策申请表、并签订《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等。
  (十二)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议和执行由市建委(停车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进行。审议确定的内容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型及范围;
  2.资金补助标准;
  3.关闭占道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4.其它事项。
  (十三)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补助资金在工程开建后分三次兑现,开工当年兑现总补助资金的20%,建成营业后两年内每年兑现40%;平面式停车场建成两年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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