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停车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配建停车场: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3.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上述类型标准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九)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化措施:
1.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
2.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
3.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停车办)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到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若配建商业,占地面积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十)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十一)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应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公共停车场项目认定单、优惠政策申请表、并签订《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协议书》等。
(十二)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审议和执行由市建委(停车办)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进行。审议确定的内容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型及范围;
2.资金补助标准;
3.关闭占道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4.其它事项。
(十三)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上报市政府审定并按程序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经营环境优化措施;补助资金在工程开建后分三次兑现,开工当年兑现总补助资金的20%,建成营业后两年内每年兑现40%;平面式停车场建成两年后一次性予以兑现。